PPP是EOD模式的三種落地方式之一。對于投資規模較大,包含一定量的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類占比(使用者付費),且當地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財政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不超過10%,項目實施不是很緊迫的區域,EOD項目可采用PPP模式實施。其實,EOD模式與PPP模式的關系無非有兩種:一種是把EOD模式界定為PPP模式的一種創新模式,另一種是把EOD模式界定為PPP模式的“戰略合作伙伴”。但不管是何種界定,EOD模式都是在為PPP模式進行有效賦能。
1、PPP模式-公共與私營合作制
PPP通常是指公私之間為了基礎設施的建設,或者為了提供某種產品或服務,通過特許經營協議的簽訂,形成的一種合作伙伴關系。在這種關系下,雙方擁有的權利及應盡的義務是通過特許經營合同的簽訂來維持的,最終的結果是在項目中合作方的建立比單獨行動更加有利。根據項目的不同特點,可以采用不同的PPP運作模式,為項目提供多樣的合作選擇。
PPP模式的主要運作方式
綜上所述,PPP的概念無論從廣義或狹義上講,范圍都要比BOT、TOT等要廣,BOT、BDOT、BOO、BTO、DBFO、DBO、BOOT、TOT、O&M、SOT、BBO等都可以看作是PPP模式的一種運行模式。 目前,我國政府發布的關于PPP的政策和指導意見大多與BOT及TOT模式有關,運用這兩種模式完成污水環保項目的經驗也較多,加上污水環保PPP項目自身的特點,我國污水環保項目多采用BOT或TOT模式。
2、BOT模式-建設-運營-移交
BOT是指國家或地方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社會資本方獲得污水環保項目的特許權,并在特許期內對項目的融資、建設、運營及維護等負責,通過運營收益將投資收回并賺取利潤,期滿后將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
污水環保BOT項目運作框架
對于我國污水處理行業來說,運用BOT模式的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能夠有效籌集國內外資金,解決政府資金不足問題。我國政府長期負擔著污水環保項目需要的高額資金,在政府有限的財力下導致投入的資金不足。該模式可以將國內外的社會資本引入污水處理行業,避免了因政府缺乏資金投入制約污水處理行業發展的問題。
(2)有利于污水處理行業的市場化改革。該模式是由社會資本方發起、籌資、組織實施和經營管理,因而可以避免出現政企不分、政府過多包攬的問題,還將市場機制的作用發揮出來。該模式可以將單一的投資主體發展為多元化的投資主體,吸引民營經濟實體及該行業國內外的大型企業參與進來。不但緩解了政府的財政壓力,還引入競爭機制,加快制度創新改革的腳步,打破政府壟斷污水處理行業的局面。
(3)有利于引進我國或者國外對項目建設及管理的先進經驗,大大提高建設及運營的效率。我國或者國外該類行業公司的管理經驗及先進技術可以提高污水處理的運營效率。
(4)有助于政府職能的轉變。該模式不再需要政府在負責污水環保項目的建設的同時還要對其進行經營,可以讓政府把精力主要投放在宏觀的監管上,利于城市的整體規劃、管理。這不僅有助于政府轉變職能、提高監管水平,而且可以減少政府在規劃決策時的盲目性。
BOT模式在我國污水環保領域的運用中也存在弊端:
(1)對政策長期穩定性的隱憂。
BOT模式的特許經營期一般超過二十年,人們對長時間內的國內外經濟環境、政府相關政策的變化預見有一定的局限性,這使得一些潛在投資者望而卻步。
(2)法律法規不健全問題。
該模式具有較長的周期、復雜的結構,需要嚴格的法律環境,但我國尚未成立BOT法,該類項目在運作過程中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
(3)固定回報率的弊端。
我國污水環保項目大多采用固定投資回報率。該方式不利于項目發揮較高的運作效率,因為項目公司在固定回報的情況下會缺乏對運營效率進行提高的動機,也缺少將運營成本降低的獎勵機制。
3、TOT模式-轉讓-運營-移交
TOT模式是在BOT模式的基礎之上發展而來的,它是為了克服BOT模式在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經營中的局限性而出現的一種方式,也是特許經營的一種方式。 TOT是指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社會資本方獲得已建成投產運營的污水環保項目的經營權,在特許期內對其進行經營,將該項目在未來若干年的收益一次性的支付給政府,政府再將這筆資金用于新的污水環保項目建設。期滿后,再把該項目向政府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