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助推EOD模式高質量發展!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主要內容梳理分析如下:
集體林權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
1、確權方面。實行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保持集體林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林地經營權可以依法再流轉或者依法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鼓勵林地受讓方以公允價格受讓林木所有權。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經營權可以申請登記發證,可以作為林權抵押貸款、申報林業項目、申請林木采伐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憑證。
2、合作模式方面。引導農戶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推廣家庭聯合經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股份合作經營、農戶委托經營模式。支持各地組建林權收儲機構,采取市場化方式收儲分散林權。鼓勵探索林權資產折資量化的林票運行機制。鼓勵各地采取改善林業生產經營條件、購買社會化服務、補助林權收儲擔保費用等措施培育林業規模經營主體。引導國有林場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聯合經營。
3、要件審批方面。建立以森林經營方案為基礎的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導規模經營主體單獨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將森林經營方案作為審批林木采伐、安排林業項目等行政管理事項的重要依據。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探索差異化森林經營補助政策,重點支持中幼林撫育。推行全周期森林經營,通過采伐更新、撫育復壯、擇伐補造等措施,加快低產低效林和成過熟林改造更新。
4、拓展收入來源方面。依法利用公益林的林下資源、林間空地、林緣林地等,適度發展林下經濟、生態旅游、森林康養、自然教育等綠色富民產業,嚴禁變相搞別墅、高爾夫球場等違法違規行為。支持林業產業路、旅游路、資源路等集體林基礎設施建設。
支持符合條件的林業碳匯項目開發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并參與市場交易,建立健全能夠體現碳匯價值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探索實施林業碳票制度,制定林業碳匯管理辦法。
5、金融融資方面。將符合條件的林權交易服務、林產品精深加工等納入綠色金融支持范圍,將林權抵押貸款和林業經營主體貸款納入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范疇。鼓勵社會資本開展林權收儲擔保服務。探索基于碳匯權益的綠色信貸產品,符合條件的可納入碳減排支持工具范圍,支持符合條件的發行人發行鄉村振興票據或以林權作為擔保發行債券。支持保險機構創新開發各類林業保險產品,鼓勵地方政府將林業保險產品納入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政策范圍。
6、試點范圍。支持福建、江西、重慶建設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區。
EOD模式的實施范圍
EOD模式是以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為基礎,以特色產業運營為支撐,以區域綜合開發為載體,采取產業鏈延伸、聯合經營、組合開發等方式,推動公益性較強、收益性差的生態環境治理項目與收益較好的關聯產業有效融合,統籌推進,一體化實施,將生態環境治理帶來的經濟價值內部化。
生態環境部有關EOD的兩個核心文件,《關于推薦第二批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模式試點項目的通知》(環辦科財函〔2021〕468號)、關于印發《生態環保金融支持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試行)》的通知,生態環境治理項目邊界清晰,生態環境治理與產業開發之間密切關聯、充分融合,避免無關項目捆綁,除規范的PPP項目外,不涉及運營期間政府付費,不以土地出讓收益、稅收、預期新增財政收入等返還補助作為項目收益。力爭在不依靠政府投入的情況下實現項目整體收益與成本平衡。不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探索將生態環境治理項目與資源、產業開發項目一體化實施的項目組織實施方式,依托項目承擔單位僅為一個市場主體。須在項目層面實現關聯產業收益補貼生態環境治理投入。
EOD模式是推進公益性生態環境治理與關聯產業開發項目有效融合,肥瘦搭配。一個市場主體統籌實施,將生態環境治理作為整體項目的投入要素一體化推進建設運維一體化實施。在項目邊界范圍內力爭實現項目整體收益與成本平衡,減少政府資金投入。依托項目中生態環境治理的責任主體為企業的不適宜EOD模式,不得超出依托項目范圍,泛化項目收益,將稅收和土地出讓金等政府財政收入納入項目收益。
生態環境治理可以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水生態環境保護、重點海域綜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農業農村污染治理、固廢處理處置及資源綜合利用、生態保護修復等。
關聯產業可以包括生態農業、漁業、旅游、康養等生態產業開發項目;數字經濟、潔凈醫藥、電子元器件等環境敏感型產業集聚區開發項目;“光伏+”等新能源、生物質能利用等清潔能源項目;國家儲備林、經濟林伐木銷售、林下經濟以及碳匯指標交易;廢棄礦山資源利用收入;固廢處理、污水處理收入等等。
集體林權與EOD模式的關聯度分析
結合EOD試點以及金融儲備庫等相關文件要求,可以采取EOD模式的領域主要包括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核心目標是生態保護修復與環境治理,關鍵詞是修復、治理、防治、保護及綜合利用,而非建設。
結合EOD的建設內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和修復、礦區生態保護修復、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等、國家儲備林等類別的項目與集體林權的關聯度較大。集體林權改革有助于項目實施主體提高林地經營權的可獲取性,有助于通過林權抵押或經營權抵押等方式提高項目可融性,有助于引導農戶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加快項目前期進展,有助于通過家庭聯合經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股份合作經營、農戶委托經營模式等方式,合理搭建項目交易結構,實現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