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依法放開非國有資金投資工程項目必須招標的限制,特制定本通知規定。
一、《通知》出臺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2018年3月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16號),對必須招標的工程范圍進行了調整。為適應國家政策的調整需要,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放開我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對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發包方式的限制,有必要出臺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內容解讀
《通知》規定共有4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16號)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的規定,明確調整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提高到400萬元,將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提高到200萬元,將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提高到100萬元。
第二條,明確放開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發包方式的限制,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
第三條,明確監管主體,強調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建市政項目必須進入集中交易平臺交易,并且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管。
第四條,明確了通知規定的執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