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股權轉讓操作要點
PPP模式作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項目的運作模式,對投資人的投資、建設、運營能力等要求較高。PPP項目通常由政企雙方合資設立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對項目開展投融資、建設、運營維護等工作。其中,政府方在項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應當低于50%、且不具有實際控制力及管理權。
根據國際經驗,為了提升項目公司的價值和提前兌現投資人的股權價值,在PPP項目不同階段應相應調整股權結構。另外,我國PPP相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同意項目公司股權對外轉讓,例如,財金〔2019〕10號文規定“鼓勵通過股權轉讓、資產交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盤活項目存量資產,豐富社會資本進入和退出渠道”。當項目公司中的社會資本方發生變化,可能會影響PPP項目公司對項目的運營管理效果。因此,PPP項目社會資本股權轉讓操作尤為重要,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1、股權鎖定期
PPP股權轉讓包括項目公司內部轉讓與對外轉讓,其中,社會資本方對外轉讓股權會被設置股權鎖定期。鎖定期,是指限制社會資本轉讓其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的期間,即股權鎖定期內社會資本方不得轉讓股權。《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金〔2014〕156號)規定,“常見的鎖定期是自合同生效日起,至項目開始運營日后的一定期限(例如2年,通常至少直至項目缺陷責任期屆滿)”。鎖定期滿后,社會資本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項目,實現投資變現。
圖 1 股權鎖定期設置類型
2、受讓方資格條件
實踐中,PPP項目合同中可以約定受讓方資格條件,也可以不約定受讓方資格條件。一般來講,受讓方須具備有效承接本項目的技術能力、財務信用、運營管理等能力,完全理解并接受《股東協議》、《PPP項目合同》等相關協議規定,并以書面形式明確承繼原股東方在項目公司項下的權利義務。
除了對受讓方有資格條件要求外,還會對轉讓方設置連帶責任,防止股權受讓方無法勝任項目后期運營,導致項目運營管理工作出現問題。例如,在股權轉讓試運營期結束后,若第三方的運營管理工作低于PPP項目合同約定的標準,則社會資本方與第三方的股權轉讓合同不具備生效條件,社會資本方與第三方應當根據相關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3、股權轉讓流程
PPP項目公司社會資本股權轉讓一般要滿足以下條件:
(1)股東會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議事機構同意;
(2)受讓方的資格條件符合PPP項目合同約定,并且受讓方承諾全面履約;
(3)政府方的書面同意。除此之外,從PPP項目中標社會資本性質來看,國有企業(包括地方國企、央企和央企下屬企業、其他國企)在中標社會資本中占據較大份額。因此,當PPP項目公司的社會投資人為國企時,其對外進行股權轉讓,還需要遵守國有資產交易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征集受讓方;征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32號令)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圖 2 國有資產交易行為
例如,PPP項目公司中的社會投資人(簡稱A公司),A公司轉讓其持有的PPP項目公司的股權,如果A公司屬于“三類主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則應當進場交易;如果A公司不屬于“三類主體”,則無需進場交易。至于PPP項目公司是否屬于“三類主體”,以及A公司在PPP項目公司持股多少,在所不問。(關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界定,本文暫不詳述)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32號令)第七條規定:“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圖 3 產權轉讓流程